胡先生是茅台酒“发烧友”,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某电商平台上看到一家商贸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销售茅台酒,于是就添加了对方微信了解情况。经过一番接触,双方沟通得很融洽,后来也成功进行了几次交易,这也让胡先生对这家商贸公司有了一定的信任。
2022年6月中旬,胡先生在这家商贸公司的网店再次购买了四批次的茅台酒共70瓶,并支付了货款17万多元。但是这次商贸公司没有直接发货,而是给他提供了提货卡,要他凭借提货卡在2022年7月18日自行提货。可是在约定提货日期的前一天,胡先生却收到了商贸公司老板孙先生的托辞,之后,胡先生更是无法联系到孙先生。2022年7月22日,胡先生来到孙先生的门店,发现有不少人聚集在那里,原来很多人都遭遇了与胡先生相似的情况。
商贸公司老板孙先生表示,胡先生之前已经将购买的70瓶茅台酒全部提走了,系统有他提货卡的核销记录,孙先生还拿出了一张有胡先生签名的提货单。胡先生则表示签名是伪造的,他连提货单上的密码都未曾刮开。孙先生也怀疑有其他人制作假的提货卡提走了茅台酒。孙先生说,之前就曾有客户通过不同身份在他们的平台上下单购买茅台酒,从中赚取补贴,他怀疑这些人和胡先生是一伙的。
随后,胡先生将孙先生及其商贸公司连同电商平台一并告上了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网络交易平台无责,并判令孙先生及其公司向胡先生返还货款17万多元及利息。一审判决下达后,作为被告的商贸公司和孙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商贸公司是否向胡先生提供了所购买的茅台酒。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及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方圆法官表示,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交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提醒大家,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保持谨慎。对于商家而言,既要考虑交易营利情况,也要兼顾交易安全问题,在发现网络系统存在故障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要理性消费,也要注意获取并保管好重要的交易凭证,便于日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邓笛 袁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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