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锻炼受伤引发的纠纷并不罕见,但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前段时间,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审理了一件,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女子张某在某健身工作室摔倒受伤,一审判决案涉健身工作室担责60%。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顾
而且该跑步机放置在拐角处的视线盲区,一直在运转,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该健身工作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是发生在私教服务结束之后,张某自行活动中,工作室根据合同允许其使用器械是双方合同的随附义务而非主要义务。
同时,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案外人鲍某使用跑步机后没有及时关闭,而且张某走向跑步机时低头玩手机,所以应由案外人鲍某和原告承担主要的责任。
经审理,东莞第一法院认为被告某健身工作室作为健身经营场所,应当对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案外人使用完案涉跑步机未关闭后,其工作人员曾两次经过跑步机均未发现,亦未建立相关工作人员巡场管理制度。
此外,导致事故发生的跑步机履带未有反光条,工作室也没有采取一定管理、提示等措施避免意外发生,未尽合理管理注意和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在该健身室健身已有7个月之久,对健身内容、健身房的环境均不陌生,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熟悉的环境进行锻炼,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亦存在过错。
审理结果
因此,东莞第一法院酌情认定该健身工作室应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某健身工作室赔偿原告张某102455.54元并退还张某服务费7000元。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通讯员 刘伟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