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位于黄江镇的一家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车间内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可疑化学品。经查,案涉可疑化学品为盐酸和硫酸,属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涉毒品犯罪,早在2005年,我国就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管控,其中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黄江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购买硫酸、盐酸的事实予以确认,不过,他表示所购置的硫酸、盐酸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以及检验鉴定,2023年5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公司构成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累计16000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并收缴查获的硫酸、盐酸的行政处罚。
面对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涉科技公司觉得有点冤,于是就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审查,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予以维持。科技公司不服,将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重新核定罚款金额。
2023年11月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乔雷,东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围绕原告主张不具有违法意图是否成立,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购买盐酸、硫酸的货值计算是否正确,案涉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三个焦点展开辩论。庭审当天,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镇街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近百人全程参加了旁听。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朱珍珍法官表示,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就已颁布,原告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的企业,对盐酸、硫酸以及对此类物品的管理规定,应该比普通大众更为了解。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其实际违法的认定。公安机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金额来确定货值,是符合社会生活的常识和认知的。东莞市公安局综合原告的案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原告处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最低幅度10倍的罚款,并收缴被查获的硫酸、盐酸,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陈雯婧 刘锐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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