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说,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对咱老百姓来说,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是衡量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无论是对于买房还是装修,大家都会谨慎对待。家住长安的贺女士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带精装修的商品房,为了住得更舒适,她新房做一些局部装修改造。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一场意外的火灾,不仅没能让她如期住进新房,还为此陷入了一场官司,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22年初,家住长安的贺女士购置了一套带精装修的商品房,计划当年中秋节入住。在此期间,为了更好满足房间的功能性需求,贺女士决定对新房进行一些局部改造。2022年8月22日下午,贺女士带着两名装修工人到新房量尺寸,由于天气比较热,就打开了儿童房内的电风扇。大约半小时之后,贺女士带人离开并关闭了屋内一键断电开关,没想到约40分钟之后,贺女士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的电话,说她家的房子着火了。
事发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显示,火灾是由男孩房榻榻米上方放置的电风扇线路故障引发,直接经济损失为102129元。据贺女士介绍,她曾在长安某家居建材商场购买了一批窗帘、灯具等装修用品。当时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消费者只要花一百元购买一张活动卡,就可换购一台电风扇并享受商场的购物优惠。引发火灾的电风扇,正是贺女士在促销活动中换购所得。火灾发生后,贺女士当即告知了家居建材商场,商场派出一名王姓经理前来协助处理,并联系了电风扇生产厂家及保险公司。
在动工修复房间的同时,贺女士也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交了受损财产明细表,载明其损失合计167947元,并备注:原定农历八月十五入住新房,现已无法按原计划入住,只能租房居住。2023年3月底,保险公估公司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认定贺女士受损财产核损金额为37400.54元。因为贺女士的妹妹贺小姐一直在这家家居建材商场开店,于是就作为中间人曾多次组织贺女士、建材商场、电风扇生产厂家协商处理,但由于当事各方对定损金额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无奈之下,贺女士就一纸诉状将家居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赔偿各项损失297579.4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贺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将损失金额从16万多元提升到29万多元,是因为之前的损失核算统计并不全面。
2023年5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为了方便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法院依法追加案涉电风扇批发商慈溪某电器公司和电风扇制造企业宁波某电器科技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原告贺女士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这场因电风扇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根据本案基本事实,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归纳为:一、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案涉损失如何认定。在追加案涉电风扇批发商和生产商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之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某家居建材公司认为,火灾是由电风扇线路故障引发,相关责任应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而从火灾现场来看,当时只有男孩房部分家私有受损,损失情况并没有原告描述的那么严重,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是客观的,应该予以采信。
第三人则表示,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财产损失范围过广,金额过高,对于具体损失的确定也非常随意,不具有法定性与合理性,而且火灾的发生也不排除原告自身存在过失的可能。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家居建材公司作为案涉风扇的销售者,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主张原告对火灾造成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保险公估定损报告,已载明仅作为保险理赔使用,并不能直接约束原告,故不能以保险公估报告认定金额作为赔偿原告损失的依据。另外,消防部门也说明,《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的直接损失金额,仅是消防部门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总结、分析和研究火灾发生规律、特点服务的,不能作为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等的法定证据,所以该金额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损失的依据。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计为166217.5元,由于火灾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入住,酌定被告参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原告5个月租金共计22500元以及案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1661.66元,三项共计190379.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主持人:庭审当中,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主张,他们只是将案涉的电风扇销售给原告使用,由于产品质量缺陷等原因引发火灾,这一责任应该由产品的生产厂家,也就是我们说的本案第三人承担,但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这是为什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阳河: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个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他可以向这个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当中,被告作为一个商场,它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所以它是产品的销售者,因此原告依据这个法条,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这个销售者认为,这个产品缺陷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他可以依据这个法条,向产品的生产者去追偿,可以另案起诉。
主持人:在本案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和第三人对于案涉损失的认定,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法院认定原告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6万多元,被告向原告赔偿5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19万多元,依据是什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阳河:这个是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有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一个受损财产明细表,这个就是受损财产的范围,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然后根据相关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对于其购买的家具,支付的装修款的一些凭证,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一个综合认定。
主持人:从节目当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案是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情也并不复杂,但是火灾事故发生之后,贺女士没有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所以就导致后面损失的认定与责任的划分陷入了麻烦之中。李法官,通过我们今天的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怎样的建议或者是提醒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阳河: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固定证据,就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这个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本案是一个产品责任纠纷,涉及到电风扇的一个火灾,这种情况之下,最重要的就是要固定当时的现场情况。类似事件的个人建议,如果发生的时候,最好是通过公证,或者第三方鉴证的方式,固定现场情况,同时有条件的情况之下,可以通过鉴定固定受损财产的情况,明确其受损财产的价值,这样的话在后续处理起来就比较清晰。
(记者:蔡先艳 袁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