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何界定?近日,一男子与女友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李先生和黄女士于2023年5月8日在婚介所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李先生于2023年6月底转账700元给黄女士购买玉手镯。双方于2023年7月初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便商量婚嫁事宜。黄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结婚前要购买“三金”,李先生应黄女士要求为其购买了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合计19636元。随后,在见家长时,李先生的父母给黄女士发了1000元红包。2023年8月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并终止恋爱关系。
李先生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为女方购买“三金”的,现双方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黄女士应退还有关财物。但黄女士却将李先生的联系方式拉黑,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李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金项链一条、金手镯、银手镯、玉手镯各一只,以及红包款1000元。黄女士认为首饰及红包均属赠与,不应返还。
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差距较大,调解未能取得显著效果。庭审当天,主审法官再次分别与当事人谈心,阐明利害关系,黄女士意识到在双方未结婚情况不应将有关财物占为己有,李先生也考虑到恋爱期间女方的付出等因素,双方达成调解协。黄女士当庭向李先生返还金项链一条、金手镯、银手镯各一只,李先生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订婚送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项习俗,随之衍生出的婚约财产纠纷不在少数。彩礼是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共识,在订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法官提醒广大适龄男女青年,在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中,要以感情为主,不要涉及大量钱财,同时要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共同步入婚姻殿堂,也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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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评论
“爱情不是买卖,但彩礼这东西,还是得有始有终,分了手就还给人家吧,爽快点儿!”
04-28
“哈哈,彩礼这事儿,不就是图个吉利嘛,没结成婚,当然得物归原主了。”
04-28
“这哥们儿挺逗的,分手还带要‘三金’的,不过法律说得对,该还就得还啊!”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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