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张女士在住所附近的一家健身工作室办理了一张包年私教健身卡。2022年9月20日,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健身工作室健身,她先是在私教的指导下完成了1小时的锻炼,之后在她准备再上跑步机跑步时,意外突发。
原来,张女士准备登上的那台跑步机一直都在运转,而张女士并不知情,她一脚踏上去,整个人立马就被甩了出去。事故造成张女士左侧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张女士入院治疗20天后出院,并在家全休了近三个月。按照医嘱,张女士在骨折愈合前每个月都需要进行复查,一年后骨折愈合良好才可以再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张女士先后花去治疗费共计54723.47元,而这次意外受伤也给她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后经司法鉴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在张女士看来,自己是在健身工作室受的伤,健身工作室难逃其咎。事故发生后,健身工作室负责人除垫付了1.7万元手术相关医疗费之外,再没有支付过其他费用,双方也曾就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23年9月,张女士一纸诉状将案涉健身工作室及其经营者蔡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残疾人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2236.25元,退还私教健身费970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张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当天的跑步训练是根据教练要求做的,教练没有陪同,跑步机的摆放位置也处于视线盲区,所以这次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另外,对于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运动前的安全注意事项,张女士作为健身会员,从未收到过健身工作室工作人员的相关告知提醒。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事故发生在原告结束锻炼后,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健身工作室应该是免责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前一位使用跑步机的会员鲍某没有及时关闭机器,原告张女士又刚好低头玩手机导致,所以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鲍某和原告自身承担。
为更进一步查明事实,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吴丽冰和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一同来到案涉健身工作室进行了现场走访调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健身工作室承担60%的责任,原告张女士自身承担4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02455.54元,并退还服务费700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的法官吴丽冰提醒:健身场所,经营者、场所管理人应定期检查设备,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以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且需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消费者自身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了解健身项目特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服从经营者的劝诫和指导,正确有效科学健身。
(记者:陈雯婧 刘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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