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指的是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主要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一把手”和“关键少数”,其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落实力度等将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现实工作中,总有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责任落实,没有履责到位。
近日,茶山应急管理分局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一五金企业进行“四不两直”抽查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发现厂房内员工刘某和谢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随即执法检查人员立即上前核查。
“请出示你们的特种作业证件,我们需要查看……”
面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询问,两名员工眼神闪躲,说话支支吾吾,始终未能出示有效证件。经执法人员一再询问,两名员工均承认了无电焊作业相关证件的事实。执法检查人员立即制止其作业行为。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刘某、谢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企业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温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4项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温某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建筑和装修作业中,电焊、气割作业十分常见。四处飞溅的焊渣,温度高,极易引燃可燃物,酿成火灾。所以,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还要压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依法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才能切实保障企业及社会安全。
法律知多D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