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花钱购买“恋爱合约”,结婚后可以获得相应礼物,能如期兑付吗?
平安东莞 2024-05-20 19:08

在大约10年前,有保险公司推出了多款冠以爱情之名的恋爱保险,情侣花几百块钱买个“恋爱险”,过几年结婚可以获得价值上万元的现金或者对应礼品。不过这类保险推出市场后不久就被叫停了。之后又有公司推出了“恋爱合约”产品,同样吸引了不少年轻情侣购买。我们今天节目的主人公小欣(化名)和小如(化名)就投资购买了这样的“恋爱合约”。如今他们各自都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么购买的这些“恋爱合约”能如约兑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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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化名)是一名自媒体从业者。几年前读研究生的时候,她在网络平台上无意中看到广东一家股权投资公司推出的一款价格为399元的“恋爱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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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合约”中规定,购买这款产品后,在三到十年内跟产品约定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就可以获得一万元礼金或者一万朵玫瑰花,又或者是蜜月之旅等等。小欣(化名)当时已经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和男友也是奔着结婚在相处,她觉得这款“恋爱合约”产品非常适合当下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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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欣(化名)告诉记者,当时之所以会下定决心购买这款产品,除了希望若干年结婚后能收获一份意外的浪漫祝福之外,还因为产品当时是在各大平台进行的推广,而且同期市面上也有很多类似产品,她觉得日后成功兑现肯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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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小欣(化名)花费798元购买了两份“恋爱合约”产品,对应的结婚祝福为一万现金,以及两万元境外蜜月报销额度。2022年,小欣(化名)和男友携手迈入婚姻殿堂,按照“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她只要提交相关资料就能申请兑付了,然而却一直没能兑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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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和小欣(化名)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小如(化名)。2019年1月,小如(化名)通过微信平台花费1197元购买了三份“恋爱合约”产品,合约同样是约定在签约后的三年到十年内结婚,购买者可以获得一万元礼金、蜜月之旅、钻石D级的结婚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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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亲戚朋友的祝福中,小如(化名)和男友登记结婚,可当他们带着“恋爱合约”找公司兑现承诺时,同样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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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不管是小欣(化名)还是小如(化名),她们都发现在网络上还有不少跟她们类似经历的人,大家甚至还在微信、微博上留言建群互相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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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2年发现“恋爱合约”无法兑现后,小欣(化名)、小如(化名)就将某股权投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标的物,同时赔偿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恋爱合约》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仅支持了小欣(化名)、小如(化名)他们购买合约时所支付的金额,其它诉求全部予以了驳回。一审判决下达后,小欣(化名)、小如(化名)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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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如(化名)诉广东某股权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小如(化名)以线上的形式远程参加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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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上诉人表示,他们公司当时先后销售了1000多份这样的“恋爱合约”产品,2021年年初就已经停止销售该款产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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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表示,在销售的所有“恋爱合约”产品中,他们也曾有过少量的兑付,后续并非有意不兑现,只是受制于一些其它因素导致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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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所签订的《恋爱合约》是否合法有效,也成为庭审中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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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小如(化名)的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结案,而小欣(化名)的案件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持人:这种“恋爱合约”产品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是与对方的稳定、专一感情,因此恋爱是人的一种感情,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是一种人身关系或财产利益。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极易形成投机风险或道德危险,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恋爱关系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法律只保护其承认的社会关系,双方订立以恋爱关系为标的的合同依法属于无效的情形。

主持人:这类“恋爱合约”的内容一般都是售卖合约的公司与未婚人士约定,如果在约定年限内跟约定人结婚,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具有射幸合同、对赌性质。能否解释下什么是射幸合同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其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保险、彩票是射幸合同的典型形式。

主持人:从最开始有保险公司推出“恋爱保险”被叫停,本案案涉产品“恋爱合约”后来也很快被叫停了,那么,今天的案例,给大家怎样的警示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我们也注意到确实有类似的“恋爱保险”纠纷案件,针对保险产品开发,主管部门也有相应规范指引,从保险利益、射幸合同原则对产品开发提出基本要求,从而杜绝后续“恋爱保险”等产品。类比言之,“恋爱合约”也有上述特征事实,一般市民可能缺乏专业判断能力难以预见后果。区别于惯常的对价买卖等现实交易,我们在日常生活应增强风险意识,对不清楚、不了解的产品交易,尤其对金融创新、超额利润、保底收益一类产品更需提高防范,尽可能考虑各种交易后果,警惕法律风险,避免日后纷争造成的损失。

(记者:陈雯婧 刘锐良)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5-20 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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