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以法之名 护航成长
平安东莞 2024-06-03 19:06

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这段时间关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话题热度不减。我们都知道,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不仅关乎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乎国家的未来,但各类意外事故与家事纠纷不仅给孩子身心带来了伤痛,也给原本美好的童年留下了阴影。为此,我市两级法院多“令”护平安,多“措”筑防线,以法之名,护航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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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的小健(化名)在体育课上与同学小峰(化名)玩闹过程中不慎摔倒,磕掉两颗门牙,小健父母一纸诉状,将学校、同学小峰(化名)及其家长告上法庭。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认定学校承担40%的责任,原告小健(化名)和被告小峰(化名)各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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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新生小剑(化名)在军训期间意外猝死,家长质疑学校在管理及对学生的健康关注方面存在过错,向学校提起诉讼索赔。校方认为已尽到责任,学生死因是心源性猝死,与学校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家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驳回了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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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钟柳云表示,校方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并不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首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他的监护权并不会因为孩子入学而发生转移,父母仍然是监护义务人。而校方作为教育机构,是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校方只有在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比例会根据过错程度来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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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校园或者幼儿园,一些游乐场所也是很容易引发青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高发地”。李先生5岁的女儿小欣(化名)在某商场游乐场玩蹦床过程中,右侧胫骨近端意外骨折。李先生认为案涉蹦床存在安全隐患,且事发时经营方无人处置并阻止家长进入。于是就将游乐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八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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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游乐场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家长是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子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义务,以及对子女进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尽到以上义务造成子女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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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儿童小正(化名)和小晴(化名)遭到生父家暴,经当地村妇联举报,法院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生父继续施暴。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双方接受指导,纠正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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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柳云法官介绍,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若拒不执行的,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对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也加强跟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对有需要的孩子,提供心理干预服务,定期对未成年人的后续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记者:陈婉琳 袁伟星)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6-03 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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