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法庭内外|25000元货款引发78万天价违约金索赔?背后真相……
平安东莞 2024-07-15 19:02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电商模式和销售策略可谓是层出不穷,但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是时有发生。张先生给一家电商平台供应小商品,收到货款25000多元,但却被电商平台以其违约为由索赔高达78万多元,可以说是超过了他收到货款的30倍。

事情要从张先生与某电商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说起。根据协议,张先生向电商平台供应牙膏、牙刷等每件几元钱的日用品,平台加价十倍左右进行销售。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后,电商平台按照协议价格将货款支付给张先生,张先生在24小时内直接给消费者发货。张先生表示,他只负责给电商平台供货,无权决定商品的对外售价,也不参与电商平台的经营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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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收到25000多元货款后不久,竟然收到了电商平台索赔信息,理由是张先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4小时内发货,导致消费者退货,给平台造成信誉和财务损失。张先生解释说,电商平台拖欠货款在先,且平台临时更改供货要求,加之当时属疫情等特殊时期才导致了发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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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张先生无法接受的是,电商平台是按照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26万多元作为索赔基数。理由是根据协议约定,如果张先生存在延迟发货等违约行为,将按照“改订单商品价格”的10倍违约金惩罚。这里的“改订单商品价格”,指的就是商品实际成交金额。按照这个方法计算,26万多元的10倍违约金则高达26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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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电商平台的拼团规则与其它电商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就是多名消费者同时抢购同一商品,只有一人能抢到,而其他没有抢到的消费者则可以得到平台红包。电商平台称,张先生延迟发货不仅导致消费者流失,还白白浪费了27万多元红包,这些损失也应由张先生承担。

最终,电商平台按照商品实际成交金额26万多元的3倍,也就是78万多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采信了协议约定,认定张先生违约,酌定支付违约金39万多元。张先生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张先生是否未按协议履行发货义务。被上诉人电商平台指出,张先生发货日期远超出了协议所规定的期限,而且快递单存在虚假、重复等问题,因此不能作为已按协议完成发货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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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诉人张先生辩称,他一开始确实按协议正常发货,但由于电商平台未能如期支付先前货款,加之受疫情影响以及平台单方面更改供货要求,这些综合因素共同导致了发货延迟。所以自己并不构成违约。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 如果张先生违约,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电商平台称,张先生延迟发货导致消费者大量退货,他们不得不从其他商家紧急调货,产生额外成本3万多元,并付出大量客服成本处理消费者投诉与退款,严重影响了平台声誉和分润。原本按照议约定应索赔商品销售金额的10倍,但现在仅提起3倍索赔既合理又公平。

张先生表示,该惩罚的前提是违约行为导致平台分润受损,但实际上他只收取了商品本身的货款,并没有参与任何平台分红,所以要求他承担高额违约金的理由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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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电商平台宣称损失包括了发放给消费者的27万元红包,理由是拼团活动吸引了大量对商品感兴趣的人群,但张先生没有如期发货导致平台声誉受损,引流努力付诸东流,张先生必须为此负责。

张先生对此回应,双方签订的合同 并未约定红包的费用是自己承担,所谓发红包的拼团机制,也是未经自己确认的规则,因此红包损失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张先生向电商平台赔偿损失37000多元。

法官释法

主持人 一审法院判令张先生需支付违约金39万多元,但二审却仅判决张先生赔偿平台损失37000多元,二者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原因是什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郭婧儿

二者之间的差距主要是一审仅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应当调整问题,未考虑约定条款本身的效力问题。二审审查发现,平台公司应支付给张先生的货物价格为2万多元,而平台公司对外销售货物的价格则是26万多,两者的价差本身已经是翻了十倍多,而且约定的违约责任又是以平台公司对外销售价格10倍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们二审依该规定,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平台公司的损失,及张先生的违约责任的认定,我们考虑了平台公司实际支出的退换货金额仅为30288元,最终进行了认定。本案中,张先生的违约行为虽然应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但由于合同双方的地位及可得利益悬殊,二审认定体现的精神,是对违约行为要有否定,但也尽量不让小商家因为一次的违约而陷入不可预期的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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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在一些合同中,合同双方为了约束双方的行为,有时候会设立比较高的违约金或惩罚性条款,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是否就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郭婧儿

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合同的自治原则,但是我们在判断一些强弱地位不对等的交易主体之间定立的合同时,还应结合民法典第496条、497条有关格式条款订立的效力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况,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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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采访中,张先生跟记者说,当时想着才25000多块钱的货款,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没想到却惹来这么大的麻烦。那么,通过今天这个案例,可以给我们的商家、电商平台怎样的警示或者提醒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郭婧儿

从张先生和电商平台这个案件来看,我们首先看到,确实是张先生有违约行为,如果张先生在履行过程中能完全恪守承诺,估计也不会惹来被追诉这样的麻烦。因此,首先还是要提醒小商户在与人定盟、订立合同的时候,不能只以眼前的利益驱动,还要认真考量自己的履约能力,要充分认识到违约是要承担后果的。而对于地位相对强势的电商平台而言,我们认为电商平台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民法基本原则。本案中,张先生迟延发货等的行为虽然确实会对拼中商品的客户造成影响,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商业信誉,但也不能不合理地加重张先生的责任,将本来按照平台活动规则都应当向没有拼中的客户发的红包费用以及本来自己也有责任维护的商业信誉等也让张先生承担。

(记者 陈婉琳 袁伟星 协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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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7-15 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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