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案入选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平安东莞 2024-08-08 11:35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高质量的行政审判服务广东高质量发展。全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双下降”,其中新收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呈现“两连降”,非诉审查案件准予执行率实现“五连升”。

白皮书显示,全省行政机关应诉能力持续提升。2022年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行政一审案件2.5万件,在上一年度已下降6.5%的基础上再下降1.3%,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1.5万人次,同比增长10.9%,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同比下降3.9%,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40083件,准予执行率92.1%。

广东法院不断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合力化解行政纠纷,去年广东高院与省司法厅召开首次“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的意见》,建立省一级层面政府法治与司法全方位、全链条的对接平台,各地法院联合当地司法局等相继出台配套工作规定、细化措施。

至2023年底,全省21个地市建立66个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中心。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打造“1+N+N”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新机制,一年多来先后促成4344件行政争议以调解方式结案,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4.4%。

白皮书披露了去年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审查动向,包括:

  • 审理涉农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三农”服务和保障工作,为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审理涉城市更新案件,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
  • 审理涉金融监管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秩序;审理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案件,促进建立法治、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白皮书还显示,涉乡镇街道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城建等的行政案件较为多发,共占一审新收案件74.6%,其中判决乡镇街道政府败诉占行政机关败诉总数的49.4%,反映基层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联动国土资源部门和镇政府实质化解征地补偿纠纷、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涉案旅店停业整顿并罚款、以司法建议督促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主动纠错、维持复议机关撤销生态环境部门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决定等多个方面。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东莞第一法院一案例入选。

某科技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01案例要旨

企业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构成违法, 并不以水污染物不达标和主观故意为前提,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种违法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法院应予支持。

02案情及裁判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塑胶五金制品的表面真空镀膜研发和加工。

2018年3月23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环评批复意见,要求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022年8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设置在露天场所,但没有任何遮盖,因当天下雨,存在废水混合雨水满溢至地面,并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前述行为系规避环境监管排污,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东莞第一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存在废水满溢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虽然事发当天下雨,但因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巡查,在前述收集池原有的覆盖铁皮因生锈被丢弃后,未及时加盖遮盖物,导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满后溢出,流入外环境。
生产性废水外溢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下雨亦不属于不可抗力。某科技公司放任生产性废水外溢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批复时提出的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的要求,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某科技公司在检查后及时加盖了遮盖物,防止生产性废水进一步外溢,对其在最低幅度内取最低值10万元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未提出上诉。
03法官点评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未按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从而导致废水得不到正常有效处理的情形。

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案件中,排放的水污染物是否达标并非此类案件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判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应有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助力绿美广东和美丽中国建设。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8-08 1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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