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桥头镇卫生健康局在日常监督以及群众咨询投诉案件中,发现部分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术
名称:东莞桥头鑫福诊所地址:东莞市桥头镇莲城宏达三街48号114室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以及相关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非法为患者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记16分,列入桥头镇医疗机构监管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七章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对该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3973元,罚款10000元;对涉事医生予以警告,罚款10000元。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目前,桥头镇辖区内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均未获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市民如有就诊需求,请到桥头医院就诊。
案例二
游泳场馆开放期间泳池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名称:东莞市桥头上悦汇艾克斯健身馆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桥头大道165号2号楼205室
该场所水质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异常,PH值、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限值要求。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场所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整改,更换游泳池水,重新对水质进行检测。
温馨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在开放期间需不断补充新水,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游泳场所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案例三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活动
名称:朗厦村“黑诊所”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东兴街9号
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镇卫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现场没收相关药品、针剂共8箱,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温馨提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市民到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注意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表》。目前,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已按要求在显眼位置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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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南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