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刘某购买了某摄影公司1398元的写真摄影套餐,套餐内包含24张精修照片。拍摄顺利完成后,刘某在选片环节加选了128张精修照片,为此另行支付了12800元。
当晚,刘某回家后感到后悔,认为某摄影公司在选片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行为,遂联系该公司客服,要求取消加选照片并退回12800元。然而,某摄影公司不仅以加选订单约定“不可更换不可退款”为由拒绝,还在未与刘某达成统一意向的情形下,直接发送全部精修照片电子版给刘某。刘某拒收并再次明确表示只要原本的套餐,要求退回加购精修照片的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摄影公司退还相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某在与某摄影公司就增加精修照片达成合意后,当晚就向该公司提出无需增加精修照片,实则是提出解除加选照片的承揽合同,该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某摄影公司在加选订单中注明的“不可更换不可退款”属于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与法律规定不符,应属无效条款。
在刘某已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某摄影公司单方坚持完成128张照片的精修并向刘某交付,相关工作成本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某摄影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产生材料费或劳务费等实际损失,故刘某无需对某摄影公司进行赔偿。某摄影公司以完成交付加选精修照片为由不退还相应费用属强制消费,有违法律之规定。
综上,法院明确摄影公司损失自担,判决摄影公司向消费者全额退还费用128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不少人为记录生活而选择拍摄写真照片,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消费者而言,应当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避免因商家推销产生过度消费,同时要认真理解合同条款,审慎签订合同。
对商家而言,应当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通过“不可更换”“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强制消费,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经营,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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