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刘江故意伤害、虐待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原审被告人刘江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维持其所犯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福建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在刘江和同案被告人许金花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许金花为主实施犯罪,直接导致被害人刘某琪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江参与并纵容许金花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刘江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与许金花共同伤害致未成年亲生女儿死亡,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再审依法予以改判。据此,福建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媒体记者以及各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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