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69岁的李老太从12楼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生活垃圾,造成楼下车辆损坏。
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李老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一天的中午,被告人李老太在位于房山某小区的家中,将装有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从12层阳台扔下。垃圾袋掉落至楼下南侧停车场,恰好砸中被害人苏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车,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刷器等部件损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垃圾内购物标签等线索,依法将李老太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修车票据等证据,主张因李老太高空抛掷垃圾致使车辆损坏,产生了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老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老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老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随意的一个举动,却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
本案中,李老太仅图一时方便,从12楼高空抛掷生活垃圾,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付出了沉重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居住高层楼宇时,务必摒弃“高空抛物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守好“头顶安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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