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以来,“孩子还小,不懂事”“未成年人不用负责”等曾为部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开脱的借口,已彻底成为历史。近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严格依据新法,对14至16岁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彰显了法律对学生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下面,教育君分享两起典型案例,希望帮助同学们增强法治意识,学会自我保护,远离欺凌与伤害,共同守护美好的青春年华。
案例一
1月11日16时许,付某(女,14岁)与刘某(女,13岁)发生矛盾,遂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女,14岁)、杨某(女,14岁)等4人在五原县一楼房无人区域,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和殴打等行为,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机关通报称,依法对付某等四人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其中一名参与者王某某乙不满14周岁,被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案例二
1月8日晚,14岁的驺某(化名)与16岁的余某(化名)因纠纷在网上发生口角,进而约定次日线下“约架”。1月9日21时许,双方人员于七星区横塘路聚集,由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斗殴。
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接警后赶赴现场,当场控制全部参与斗殴人员,并现场抓获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11名嫌疑人。目前,公安机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结合涉案人员违法情节及年龄,依法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
同学们,请务必牢记:“打架斗殴,无论输赢,结局都是悲剧”——打输的一方往往身体受创,需要住院治疗;而打赢的一方,则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甚至判刑,付出人身自由的代价。一时的冲动与所谓的“逞强斗狠”,换来的只会是法律的严厉惩处、身心的双重伤害以及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切不可意气用事、诉诸暴力。请务必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师长调解或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合理合法途径,冷静、理智地解决问题。
法治小贴士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方面有了重要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一般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新法明确,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在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课堂小知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款做了多处调整。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之“校园欺凌治理”篇
核心变化:惩戒与教育并重
针对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年龄“免罚”漏洞、屡教不改等问题,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
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情形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矫治教育:填补法律空白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对符合条件依法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不再是可选择的弹性措施,而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学生欺凌:明确法律边界

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分。
程序保护:兼顾尺度与温度

完善处罚措施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护。
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听证权利: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不公开举行。
违法记录封存: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从重处罚:净化成长环境

明确惩戒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禁止酒吧、KTV等场所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切断未成年人被侵害中间链条。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制作、传播等行为从重处罚,减少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渠道,防止其受不良风气及潜在性侵害等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未成年人部分,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2026年1月1日施行)与旧法的逐条对比分析:
新变化一:
未成年人处罚规则调整(新法第二十三条)
1.旧法规定
14—16周岁: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
16—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拘留款。
2.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对不执行拘留的,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3.变化要点
终结打破“年龄保护伞”,严惩恶性违法(如欺凌、多次盗窃),同时配套矫治教育避免“一关了之”。
新变化二:
校园欺凌入法及学校责任(新法第六十条)
1.旧法规定
无专门条款,欺凌行为常按普通打架处理。
2.新法规定(第六十条)
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根据情节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学校明知严重欺凌不报告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3.变化要点
填补法律空白,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权,强化校警协同。
新变化三:
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1.旧法规定
违法记录永久公开,影响就业升学。
2.新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办案/法定查询除外)。
3.变化要点
避免“一朝犯错,终身困扰”,平衡惩戒与挽救。
来源:东莞慧教育
责任编辑:陈高斯
发布校审:周盛超
监制:张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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