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月2日起优化经营主体线下业务登记通知书送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加登记通知书送达方式
登记业务核准后,加盖市场监管部门电子印章的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电子登记通知书”)将推送至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含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者、负责人等营业执照记载的人员,下同)、该笔业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经办人)的“i莞家”微信小程序(含“企莞家”平台)/公众号(以下简称“i莞家”途径)。
二、可推送的情形
(一)业务类型
适用于通过东莞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收件的经营主体设立、变更、备案(仅经营场所备案)、注销等业务。
不适用类型:1.仅规范标准地址、多证合一业务;2.迁移调档;3.名称申报;4.“个转企”业务;5.股权出质登记业务。
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业务通过“i莞家”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查询下载“电子登记通知书”,变更、备案(仅经营场所备案)业务通过“i莞家”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内的“企莞家”平台查询下载。其中法定代表人仅支持查询下载变更、备案(仅经营场所备案)业务。
(二)证件类型
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使用以下证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且登录“i莞家”,方可实现自动推送:1.居民身份证;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5.普通护照中的华侨持用护照;6.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注意事项
(一)不属于可推送情形的,仍需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领取登记通知书。
(二)纸质营业执照仍需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领取。
(三)需领取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的纸质登记通知书,请预约补打业务后在全市任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补打。补打时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书(含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未收到“电子登记通知书”或内容有误的,可反馈至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解决。更正后的“电子登记通知书”需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窗口、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重新领取。
(五)本次优化功能上线前已核准的业务需按原来方式领取;上线后一个月内,可继续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同时领取登记通知书,一个月后请通过“i莞家”途径自行查询下载。
(六)如有关部门对我局颁发的“电子登记通知书”有疑问,可通过我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阅《关于启用电子登记通知书的通告》。“电子登记通知书”内容,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
特此通告。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查询办件进度及办理结果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