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将至
烟花爆竹进入经营旺季
安全风险隐患凸显
为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稳定
近日,清溪公安查处了3起
违规储存、运输、销售
烟花爆竹行为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01
2025年12月16日,清溪公安分局在清溪镇某店铺内抓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的嫌疑人林某,查获爆竹1箱,烟花22箱。清溪公安依法对林某处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02
2026年1月14日,清溪公安分局联合东莞市应急管理清溪分局在清溪镇某便利店抓获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的嫌疑人邓某,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其中烟花18箱,爆竹10排。清溪公安依法对邓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03
2026年2月3日,清溪公安分局在清溪镇某村抓获涉嫌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危险物质的嫌疑人林某,查获烟花爆竹9件。清溪公安依法对林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烟花爆竹可能会违反这些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5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警方提醒
清溪公安分局将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拧紧烟花爆竹“安全阀”,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