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沥一商铺门前占道经营,罚款8000元!
文明横沥 2026-02-28 17:50

近期

横沥城管分局查处了一起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一电动自行车租赁店门前,店主胡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店内待租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占用公共空间且阻碍行人正常通行,属地城管片长与村干部多次到场对胡某进行宣传劝导,明确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胡某仍然置若罔闻、拒不整改。

经查,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横沥城管分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成其立即清除占道车辆、纠正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提醒广大商户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整洁的城市公共空间。


下来

横沥城管分局

将强化日常巡查

持续加大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

维护有序的经营环境


法律知识科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横沥城管分局

编辑 | 邓晓琳

编审 | 刘敏贤 袁健斌

横沥镇融媒体中心


(公益宣传海报)

  • 关键词:城市道路,城管分局,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胡某,商铺,电动自行车,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环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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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7: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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