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商铺门前占道经营,罚款8000元!
东莞阳光网 2026-03-01 09:27

大家走在街上

有没有被路边商户摆放的桌子、棚子

以及电动车等堵到的经历?

最近

横沥城管分局查处了一起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一电动自行车租赁店门前,店主胡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店内待租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占用公共空间且阻碍行人正常通行,属地城管片长与村干部多次到场对胡某进行宣传劝导,明确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胡某仍然置若罔闻、拒不整改。


图片


经查,胡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横沥城管分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成其立即清除占道车辆、纠正违法行为。


图片图片


法律知识科普

图片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部门提醒广大商户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整洁的城市公共空间。


转发告诉更多人

共同维护好东莞的市容环境










来源 | 文明横沥

编辑 | 田竹娟

审核|陈芳刘欢

终审|赖昆鹏、何春辉

点亮 图片分享给更多人

  • 关键词:城市道路,罚款,城管分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东莞,胡某,商户,商铺,电动自行车,主管部门
阅读   0
点赞   0
zdg 小编
2026-03-01 09:27:01
推荐
即时
loading...
点击开启小窗播放
微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