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力推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政府配建物业作用,更好满足多层次人才住房需求、促进人才安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于3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配建安居房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着重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化人才购房优惠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是优化优惠标准。符合《关于开展“千房引千才”人才专项活动的通知》(东建住保〔2025〕192号)申请条件的各类人才,在购买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时,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销售价格由房源持有单位基于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依程序确定),不再设置优惠金额上限。原有各类人才补贴与购房优惠政策互不影响。二是扩大人才范围。将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在莞连续工作6个月且家庭在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基础型人才纳入政策范围,也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
二、明确主体责任与分类处置机制
一是分阶段配售。人才房配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后1个月内集中受理人才申购材料,按人才类别及申请时间排序,经公示后组织选房、网签;第二阶段,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销售,符合条件人才按申请顺序选购,定期公示选房结果。二是明确责任主体。房源属地镇街(园区)负责受理与资格审核;房源属地镇街(园区)与房源持有单位共同负责信息发布与结果公示。房源持有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市属国企组织配售配租。申请人违规申请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三是优化处置路径。配建安居房可通过人才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处置。持有单位选定方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后组织实施。首次公告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转为其他用途处置。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各联合发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配建安居房按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处置的,分别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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