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已生效!经营抗(抑)菌制剂要当心,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东莞疾控 2026-03-13 09:13

全市经营者请注意!最近东莞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不少群众投诉,反映有些店铺销售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存在问题:有的应该备案却没备案、有的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有的标签宣传违规。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已经于2025年9月1日实施,很多经营者对于新法还不甚了解,今天就来给大家普普法。

什么是抗(抑)菌制剂?

抗(抑)菌制剂(栓剂、皂剂除外)属于消毒产品的一个种类,也就是俗称的"消字号"产品,它直接接触人体完整皮肤或黏膜,具有一定杀菌或抑菌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抗菌制剂杀灭率需≥90%,抑菌制剂抑菌率需≥50%。常见产品包括皮肤抑菌膏、口腔抑菌液等。记住,这类产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治疗!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1. 索取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时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加盖公章)、出厂检验报告等。

2. 建立索证档案

对采购的每一个消毒产品建立管理档案,妥善保存材料备查。

3. 核对产品信息

核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剂型、责任单位、生产单位、标签说明书等信息,与实际销售的产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经营使用。

4. 检查标签说明书的合规性(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为主,并参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产品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必须标注:产品名称、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产品责任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联系电话(注:对于委托生产的消毒产品,应标注产品责任单位的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及有效期、使用范围和方法、注意事项等。

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1.严禁销售未备案产品

抗(抑)菌制剂首次上市前,责任单位必须完成卫生安全评价并向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经营者可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备案情况(或要求产品责任单位提供其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产品备案的材料)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抗(抑)菌制剂,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最高10万元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标签禁止标注以下内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

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

适用于破损皮肤、破损黏膜、伤口

高效、消毒、灭菌、除菌、杀精子、避孕

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部位

×天为一疗程,遵医嘱;防止复发;有利于伤口愈合;辅助配合药物治疗

3.禁止虚假宣传

抗(抑)菌制剂不是药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宣称“治疗灰指甲”“根治脚气”“预防性病”等都是违法的!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

特别提醒网络经营者

网店经营者要注意:在商品页面如实展示产品信息,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确保所售应备案产品均已完成备案,保存相关索证材料备查。

法律责任提醒(具体法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各位经营者,抗(抑)菌制剂市场潜力巨大,但合规经营是底线,进货时多留个心眼,索证核对不能少,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保护自己。

温馨提示:依法经营,合规先行!别让一时的疏忽变成违法的代价!

  • 审   核:吴耀柄
  • 终   审:莫佛基
  • 关键词:卫生许可证 经营者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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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龚锋 小编
2026-03-13 0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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