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家住北京的王华突然接到海淀公安民警的电话,要求她配合做一次笔录。细问之下,王华才得知,原因是自己去年年底曾在二手交易平台花费35元购买过一张热门餐厅的排队号,而该卖家近日被警方抓获,需要王华提供证据协助调查。
王华的遭遇并不罕见。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火烧云、寿司郎、烤匠等网红餐厅,周末的等餐排队常常达到上百桌,有时甚至突破千桌。在“长龙队伍”背后,一条“代排产业链”悄然滋生:黄牛通过重复取号、交换号码等方式垄断号源,转手牟利,甚至形成线上接单、线下分工的规模化操作。在二手交易平台,排队号被明码标价,30元至100元不等,最高炒至300元。
面对这一乱象,北京警方近期开展整治行动,对倒卖号源的黄牛处以行政拘留或警告。然而,与传统的倒卖有价票证不同,餐厅号源本身免费,现行法律中并无专门条款对“代排队转卖”行为作出明确界定。警方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兜底性条款,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进行处罚。
但这一做法引发争议:代排队转卖是否构成违法?应如何定性?“扰乱公共秩序”的适用是否恰当?行政拘留是否处罚过重?《锋面》栏目特邀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教授、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进行深度解读。
央视网:近期多地热门饭店出现“黄牛代排队”现象,免费号源被黄牛重复取号并在二手平台转卖。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您认为这种行为的核心性质是什么?
何兵:代排队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服务或跑腿,若未形成规模化经营,比如朋友之间帮忙取号,仅属民事交往范畴,不直接构成行政违法。若有人以此为业进行经营并盈利,却没有取得合法资质,则涉及非法经营问题,而非单纯的扰乱秩序。
央视网:与传统的倒卖火车票、医院挂号等相比,新兴的黄牛取号转卖这一行为有何区别?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中对于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相关规定?
何兵:首先,火车票、演唱会门票、医院挂号等都是有价票证,而饭店排队号源本身是免费的,因此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其次,从资源属性来看,医院医疗资源和景区门票属于公共资源,应该是被共享的,医院黄牛抢一张票就意味着另一位普通病人看不上病,倒卖行为直接侵害公众利益,法律有明确条款予以规制。而餐饮消费则属于可替代的私人选择,如果这家排队人多,消费者完全可以换一家吃,两者的公共性无法相提并论。
央视网:有执法者认为,“黄牛取票导致饭店排队人数变多,扰乱了公共秩序”。您认为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处罚餐厅黄牛,这种定性是否过度扩张?
何兵:我认为并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首先,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其医疗秩序属于公共秩序,这一点是明确的。然而,饭店本身是一个商业场合,其排号的秩序是否属于公共秩序,值得商榷。
其次,饭店排队人数多,并不一定就是错。我家门口有一家小店,生意火爆,经常有排队长达200米的情况,但没有人认为这扰乱了公共秩序。餐厅黄牛没有导致成千上万人聚集排队,也没什么公共区域受损害,所以谈不上扰乱公共秩序,只是扰乱了一般的消费秩序。
所以,处罚的重点不应是扰乱秩序的行为,而应考虑其是否以赚钱为目的。如果有人以此为业,就需要进行商业注册,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应该由市监局或其他部门解决,而不归公安管辖。
央视网:针对这一现象,目前缺乏专门法律条文规制此类行为,您认为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制?
何兵:没必要再专门立法规定。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就有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能因为社会上出现一两个问题就马上立法。只有当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全局性时,我们才考虑立法。这种偶发的扰乱秩序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和混乱,不应轻易动用公权力介入。行政处罚会留下记录,对行为人未来考公、就业等产生终身影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匹配,应审慎使用。行政机关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软性手段,督促商家完善排队机制,而非直接对个人进行处罚。
央视网:您认为该如何通过行政指导、行业自律等非强制手段,实现公平排队秩序的长效治理?
何兵: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商家。过去火车票和医院挂号的倒卖现象严重,但火车票通过实名制解决了问题,医院电子化挂号也大幅减少了倒号行为。商家作为餐厅秩序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完全有能力通过技术手段杜绝代排队现象。现在餐厅多数默许或纵容代排队,有意利用“长队”进行虚假营销。
在电子化时代,技术门槛极低,餐饮行业应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排队秩序,参考火车票、医院挂号等模式,通过线上预约、短信验证等简单方式解决代排队问题。总之,商家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就应当自己解决,只有当自身无法维护秩序时,才需要(公权力)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