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被认定“无责”,为何索赔反被法院驳回?日前,东莞第一法院石龙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李某在3年内累计出险记录高达30次,其中仅2024年8月单月就发生交通事故6次。当他再次因一起“无责”事故索赔8265元维修费及3000元误工损失时,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预防事故优先”和“安全文明驾驶”的基本理念,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纸判决,更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无责”不等于“无过”,以“享有路权”为由放任事故频发,法律不予支持。
事故经过:全责方明确,索赔却遭拒
2024年8月,李某驾驶车辆在某红绿灯路段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某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车主刘某及某财险东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8265元以及误工损失3000元。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交通事故索赔案,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在应诉过程中,提交的一份数据
引起了承办法官施鑫钢的高度警觉。依法维权守底线,全国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查询截图显示,李某驾驶的车辆于2024年3月6日至9月1日期间,系统记录的出险次数多达7次;李某本人作为驾驶员,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出险记录多达30次;仅2024年8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6次,其中8月16日当天就发生了两起。
经法院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调查核实,2021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共13宗,涉及3辆不同车辆,与保险公司提交的记录相符。
法院:放任事故发生,无权索赔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对单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显示李某无责,但综合全案证据,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李某在庭审中自述“开车时不会让行其他车辆”,以享有路权为由放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法院指出,该行为明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预防事故优先”和“安全文明驾驶”基本理念。
李某承认此前事故获赔后,并未将车辆送修,而是“根据赔偿金额来维修对应的效果”自行购买材料处理。本案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右前方因前次事故造成的损坏尚未修复,无法区分本次事故的具体损失程度。
李某反复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却无证据证明将赔偿款用于车辆损失修复,存在明显牟利意图。关于3000元误工损失,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经营性车辆的误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施鑫钢:“无责”不是“护身符”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多数驾驶员都能遵守交规、安全驾驶,但也有极少数人利用“无责”身份,频繁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甚至形成“职业碰瓷”产业链。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更严重的是,它破坏了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公共安全风险。
本案承办法官施鑫钢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无责”不等于“无过”,更不等于可以免责。每位驾驶人都应秉持相互礼让、相互尊重的驾驶理念,而非将“路权”作为放任事故发生的借口,对于试图通过频繁制造事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