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查对象:配套电子产品/电子配件检测、电池/电源检测、铸件/焊接件检测、汽车零部件检测、芯片封装、食品异物检测、日用品质检、射线探伤、辐照加工等生产工序及设备的生产、制造企业。
排查事项:是否持有、存放、使用辐射类设备(射线装置、含放射源设备等);对于从事生产或销售射线装置活动的,查阅销售台账,掌握射线装置去向。
重点排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密封放射源(如钴-60、铯-137、镅-241等用于探伤、测厚、料位等用途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如X射线机、CT机、荧光分析仪、电子加速器、透视仪等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
1.无证生产、销售、使用、持有、存放辐射类设备
2.台账不规范、记录不全、去向不明
3.防护措施不到位、警示标识缺失
4.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未规范培训
如排查中发现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持有、存放辐射类设备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2、 牢记防护三原则:缩短时间、拉大距离、加强屏蔽
3、规范穿戴铅衣、铅眼镜等防护用品
4、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
如果发现企业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辐射设备的违法行为,欢迎举报:一般群众举报查实后奖励1万元;内部员工举报奖励2万元。
举报方式 :
1、举报邮箱:hbyjjb@dg.gov.cn
2、来信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路段9号胜安大厦
同时也可以向横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股反映咨询:0769-83792925

安全无小事,辐射需警惕!
请各企业积极配合专项排查
主动自查自纠
共同守护横沥生态环境
安全与群众健康!
来源 | 横沥生态环境分局
编辑 | 陈晓君
编审 | 刘敏贤 袁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