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执法案例:盗播影视剧赚钱?小心触犯刑法
宜居石龙 2026-04-22 17:45







“护苗”专项行动是“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纯净、安全的文化成长环境。“广东扫黄打非”微信公众号将定期分享“护苗”执法的真实案例,通过案例学法、案例警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护苗”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让每一株“幼苗”都能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某视频网站及APP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当年6月,该市某公安分局在重庆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查,郭某某制作某视频网站及相应APP,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程序采集某网站上的视频,经过解析后放置在该视频网站及相应APP上,供他人付费收看。



处罚结果


当年12月,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2.79元。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丨“广东扫黄打非”微信公众号

  • 关键词:护苗,刑法,执法案例,影视剧,著作权,触犯,扫黄打非,案例,重要组成部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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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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