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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宅基地确权登记有何新规定?
拟大调整!事关东莞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东莞新闻 2026-04-23 17:53

近日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发布

《东莞市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下称“意见稿”)

明确对2019年12月31日前

已竣工、未办理首次登记或需变更登记的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按程序审核后

可办理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意见稿聚焦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与农房建设管理的同时,拟对申请主体范围、面积认定标准进行优化调整。

六类特殊情形

可作为申请主体

意见稿明确,此次处理范围覆盖201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未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办理首次登记但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需变更登记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

意见稿所称“地上房屋”指永久性、结构完整的村民住宅,不含简易房、棚房等临时建(构)筑物。因 “村改居” 形成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已办理首次登记但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宗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参照执行。

根据意见稿,申请人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社区)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

意见稿在申请主体范围、面积认定标准及审核流程上均有大变化。

在申请主体范围方面,意见稿明确了六类特殊情形也可作为申请主体。

这六类特殊情形包括以下👇

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等原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占地建设时为本村(社区)村(居)民,后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宅基地或村内其他宅基地建房的;

其他经批准取得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面积超150平方米

也可办理确权登记

在面积认定标准上更灵活,更具弹性。征求意见稿按建设时间实行分类确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未改建重建的,经村组审核、公告30天无异议、镇街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确权,不受现行面积标准限制。

1982年至2019年12月31日建成的,需符合申请资格、村组公告审核、“一户一宅” 及房屋安全标准。

意见稿提出,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有以下情形也可申请办理👇

1.申请人家庭户名下只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超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办理确权登记,并在审核文件、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超出部分用地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申请人家庭名下有多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之和不超150平方米的,按实际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用地面积之和超过 150 平方米的,可在 150 平方米以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办理确权登记,但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分宗。

3.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其中,“一户”的认定以户籍登记为基准。子女年满18周岁前,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结婚后,夫妻双方为一户。农民公寓、拆迁安置房及因“村改居”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纳入“一户一宅”核算范围。

根据意见稿,房屋不属于危房、层数不超过4层(不含楼梯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确权登记;实际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按600平方米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严禁将违法用地

或违法建筑合法化

在给予政策红利的同时,意见稿也划出了清晰的红线,称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牢守政策和安全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合法化,对城镇居民尤其是回乡退休干部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违法违规搞合作建房、“小产权房”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同时

明确提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所在地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河道管理范围等底线管控区域范围内;

位于东莞市减量发展图斑、近期计划实施拆迁型城市更新项目等需要节约集约用地的片区、重大项目选址等稳定红线范围内;

房屋不具备居住功能;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情形;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等情形;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限定的其他情形。

与意见稿对外发布还有《东莞市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指引》。根据指引,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可通过提出申请—村组审核—镇街批准—提交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材料等步骤办理,可线上或线下申请。

《实施细则》拟自2026年起试行,有效期5年。目前,东莞市农业农村局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前通过登录“东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提出意见建议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

  • 关键词:房屋,特殊情形,宅基地,建筑面积
祖欢 小编
2026-04-23 1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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