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射线探伤装置、XRF分析仪(RoHS测试仪)、工业CT等设备目前广泛用于工业生产中。相关涉辐射装置给我们带来便利,但辐射看不见、摸不着,长期或大剂量接触会损伤人体细胞,若管理失控,极易引发人员超剂量照射等严重事故,给人民群众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健康的损害以及心理上的损伤。
为全面消除辐射安全风险隐患,保障相关从业者和群众健康,近期,根据市统一部署安排,桥头镇开展工业企业涉辐射装置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整顿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持有、存放辐射类设备的行为,推动镇内涉辐射装置工业企业全面规范辐射装置使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辐射安全风险隐患防范意识,避免辐射安全事故发生。
无证生产: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涉辐射装置。
无证上岗:操作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违规操作射线装置。
防护缺失: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和防护装备,现场无警示标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辐射装置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 持证经营是前提
单位有证:新购、安装射线装置前,必须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使用或超范围使用。
人员有证:操作人员必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组织复训,确保熟练掌握应急流程。
2. 现场管控“三件套”
警示标识: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必须张贴“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中文说明。
安全联锁:探伤室等固定场所必须确保门机联锁有效(开门即断电),防止误照射。
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送检),并按规定穿戴铅衣、铅眼镜等防护用品。严禁无防护裸手操作。
3. 台账管理“一本清”
建立完善的辐射装置台账,记录设备型号、源信息、使用状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针对放射源),领取、归还必须登记核查,做到账物相符,严防丢失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二章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已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一般群众举报这类违法行为,查实后奖励 1 万元。如果举报人是企业内部员工(知情人员),奖励标准提高 1 倍,奖励金额提高到 2 万元。
受理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电子邮箱:hbyjjjb@dg.gov.cn,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路段 9 号胜安大厦。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请辖区内所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涉辐射装置自查工作,可通过微信扫描如下二维码填报,并主动联系所在村(社区)上报信息。如有涉及辐射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持有、存放的,桥头生态环境分局将主动联系提供指导帮扶服务,帮助企业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后续排查中一经发现瞒报、不报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涉辐射装置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