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罚!
东莞茶山发布 2026-04-27 17:29


吊装、动火、高处作业

均属于危险作业

事故发生率高

因此进行危险作业要严格审批

安排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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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业现场未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该生产经营单位将会面临处罚



一、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作业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释义,危险作业包括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


二、现场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二)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五)及时协调处置现场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三、案例警示

案例1:2026年1月15日,茶山镇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维修工使用电动砂轮机进行金属打磨作业,产生的高温火花飞溅至旁边木质垃圾桶内引燃周边可燃物。该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但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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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026年2月26日,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通过现场监控视频查实,当日13时23分,该公司作业人员程某、公司负责人叶某,登上3.3米高脚手架作业平台,对提升机设备进行穿线作业。该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但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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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知识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危险作业容易发生事故

而且一旦发生事故

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造成较大的伤害

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

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

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 | 茶山应急管理分局

编辑 | 陈杰珉

责编 | 罗舒、苏路程

  • 关键词: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动火,生产经营单位,吊装,安排,案例,执法人员,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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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7: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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