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情况
近日,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联合镇统战办、公安分局、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镇内某商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铺三楼摆设有十余座佛像、供奉品若干,现场约有10人进行烧香、跪拜等相关活动,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涉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当事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此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对其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4328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醒
国家对于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均有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可能存在各类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如需进行相关宗教活动,请到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