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面试都通过了,录用通知也收到了,就因为我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他们就不要我了。”王某回忆起当时的遭遇,仍感到委屈与不解。
近日,东莞第一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乙肝携带引发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一审判决其向劳动者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六千余元。
这份判决
在五一劳动节前夕
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写下生动注脚
两轮面试顺利通过
一纸体检报告却让录用“泡汤”
2025年11月
王某通过招聘平台
应聘某公司店长岗位
经过两轮面试
他顺利收到录用通知书
对未来充满期待
然而,公司在入职要求中明确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乙肝两对半检查合格”作为必备条件。王某如实告知自身为乙肝小三阳携带者,且肝功能、病毒指标长期稳定正常,公司却以此为由直接拒绝录用。
“我的身体没有任何问题,日常工作也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为什么就不能录用我?”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
严重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则辩称
案涉岗位服务特殊群体
对健康有合理特殊要求
不构成就业歧视
法院:非特殊岗位
不得以乙肝为由拒绝录用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平等就业权纠纷
根据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岗位要求,王某应聘的岗位主要负责部门管理、客户服务协调等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门槛,并据此拒绝录用,直接剥夺了王某的平等就业机会,已构成就业歧视。
综合考虑侵权情节、损害后果
过错程度等因素
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
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
并赔偿面试产生的合理交通费
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合计六千余元
法官说法
用工自主权不是就业歧视的“挡箭牌”
承办法官许书琴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也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入职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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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求职、入职、用工全流程中,若遭遇基于健康状况、性别、户籍、民族等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应及时留存招聘信息、沟通记录、录用通知、拒录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可主张赔礼道歉、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权利。
编辑:胡敏怡 陈 萌
审核:刘 裕曾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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