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应缴税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作为“公司法债权人”可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责任,实现行政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空壳公司欠税失联
2023年,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发现,某金属科技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3万余元,催缴无果后,遂将该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金属科技公司于2013年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东刘某和陈某分别实缴1.5万元。2014年,某金属科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刘某和陈某分别认缴150万元。2016年,某金属科技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刘某和陈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均转让给李某。2019年,某金属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金属公司注册资本仅实缴3万元,剩余297万元尚未实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直接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股东的出资义务,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具备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当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欠缴的税款时,税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297万元的范围内对某金属科技公司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共计53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有限责任并非避税避风港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需要以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其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兜底责任。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优先级不亚于普通民事债权。在涉及企业欠税的案件中,一旦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往往只能终结执行程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本案判决明确了税务机关作为“公司法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以此追究未出资股东的责任,实现了行政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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