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润民心,护航促发展。
收到录用通知后辞去原职
准备入职时
新公司却临时反悔
需要担责吗?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违反诚信原则,判决赔偿求职者洪某经济损失9436.5元。
2025年8月19日,洪某通过智通人才网应聘东莞市某甲公司的IT网络管理员岗位。经电话沟通,双方就工作经验、薪资报酬等达成一致,公司同意给予月薪8000元、每月上班26天的待遇。8月20日,某甲公司运营总监通过微信通知洪某:“你已通过面试考核,正式被录用,入职时间为8月25日上午8:30。”收到录用通知后,洪某立即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2025年8月23日,原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就在洪某准备入职之时,某甲公司运营总监再次发来微信:“由于岗位编制临时变动,招聘计划需要暂停,不再按原计划邀请你入职。”洪某顿时陷入“两头落空”的困境。此后,他多次与某甲公司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洪某提交了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记录,以及同年10月13日重新入职某乙公司的证明。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公司已向洪某发出正式录用通知,洪某基于合理信赖从原单位辞职解除了劳动关系,某甲公司却以“岗位编制临时变动”为由单方取消录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洪某在原单位的月平均工资(参照2025年7月6291元)、重新入职新单位所需合理期间(从8月23日离职到10月13日重新入职,约为1.5个月),酌定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洪某9436.5元。判决现已生效。
诚信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招聘管理,在发出录用通知前认真确认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在招聘过程中应当审慎、规范,一旦向求职者发出明确的录用通知,就应当信守承诺。“先承诺、后反悔”,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同时,求职者在接到录用通知后,也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就关键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确认,留存好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如遇用人单位无故毁约,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