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东莞第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件,两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制作或者售卖游戏外挂程序,分别获利数万元。
法院一审以提供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
缓刑四年至两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均服判
202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某论坛网站下载了“穿某火线”游戏的源代码,再对源代码进行编译、加壳等进行修改、优化,包装更新成为新的作弊软件“某色”“某打”。该两款作弊软件通过对游戏内数据的修改,从而实现原本游戏里没有的“透视”“自动瞄准”的功能。罗某不断更新作弊软件以绕过游戏官方的检测,并通过交友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对外售卖。经鉴定,“某色”“某打”均确定为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罗某在售卖游戏作弊软件的过程中,发展了被告人马某等人作为代理,以日卡、周卡、月卡形式批发给马某等人进行售卖,同时制作出游戏作弊软件的“代理端”给马某使用,两人根据“代理端”生成的卡密种类和数量进行结算。
马某在短视频平台进行直播或者发游戏视频引流到交友平台进行售卖。经统计,罗某销售案涉软件共获利56293.59元。马某作为罗某的代理,向罗某购买卡密花费32555元,并从中获利约24262元。归案后,罗某退赃56293.59元,马某退赃242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罗某、马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二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马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两年,并处罚金。
该案承办法官蔡叶利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非法制作、销售“外挂”现象愈加常见。游戏“外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通过修改游戏程序、数据,从而实现作弊功能的程序。这些“外挂”不仅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严重影响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也损害了游戏开发者、运营商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游戏也不是滋生非法牟利行为的温床。切勿被利益蒙蔽双眼,任何试图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封面来源AI
编辑:胡敏怡 陈 萌
审核:刘 裕曾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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