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子们注意啦
近日 东莞医保局发布了
《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
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
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优化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明确了领取失业金期间
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基数
目前意见正在征集中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东莞拟出医保新规

来源: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https://www.dg.gov.cn/ylbzj/gkmlpt/content/4/4540/post_4540775.html#3335
5月20日,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异地就医待遇、缴费基数核定口径及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等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2026年5月29日前
在2026年5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dgyb66@163.com。
小编提醒: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东莞本地宝,在聊天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获取意见稿原文+东莞医保办事全指南等!小编持续更新中~


✅️调整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3.5%调整为3.6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3.0%调整为3.15%,个人缴费费率维持0.5%不变。
按照《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至规定年限的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缴费基数的2.95%进行缴纳。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的,以后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前款6倍标准计算的最高支付限额低于2026年度实际执行限额标准的,暂按202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待今后随着本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按6倍标准计算的金额高于2026年度限额标准后,统一按前款规定的6倍限额标准执行。
2、规范困难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经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及本通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
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②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期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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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下同
https://www.dg.gov.cn/zwgk/zfxxgkml/szfbgs/zcwj/gfxwj/content/post_4115280.html

图源:扣子。仅供参考
✅️优化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办理备案后,待遇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
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减少10个百分点。
在备案地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门诊共济保障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就医的,按市内就医待遇标准及有关选点规定执行,异地就医及市内就医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其在就医地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自行到非备案地(不含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五)款:
①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首先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首诊医疗机构诊治,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应由本市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转院。按照规定转院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接入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按照本条第(二)、(三)项同级标准执行;转院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三)项同级基础上减少10个百分点。
②参保人未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或未按照规定转院、未按照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属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按照本条第(二)、(三)项同级规定支付;属已接入本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本省省会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三)项同级基础上减少15个百分点;属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在本条第(二)、(三)项同级基础上减少20个百分点。
按照本条第(五)项规定减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大额补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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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或自行到非备案地(不含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口径
《办法》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公式明确为: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2。
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平均人数,由市统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反馈数据提供。国家、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缴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除以上调整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其余事项仍按《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摄图网:401778039,仅配图
近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给医保个账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白名单
快来了解一下
⬇️⬇️⬇️
医保个账新规来了

来源:国家医保局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5/19/art_104_20545.html
2026年5月19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个账将迎来重大变化,各省级医保部门原则上2026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个账支付白名单,白名单内可支付,白名单外一律不予支付。
✅️建立医保个账支付白名单制度
要求:
各省级医保部门原则上要于2026年9月底前出台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
白名单内的,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不予支付。
白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地制定白名单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意见,并根据群众需求和医药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可以刷个账买的(白名单内)
药品:在我国正式批准上市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包括国产、进口、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品,均可以纳入白名单。
医疗器械:体温计、血压计、血糖检测仪、康复辅助器械等医疗器械,均可纳入白名单。
医用耗材:医用口罩、棉签(棉球)、纱布绷带、创可贴、退热贴等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早孕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碘伏帽、造口护理袋等长期治疗使用的耗材,均可以纳入白名单。
✅不能刷个账的(白名单外)
非医药类商品:米面油、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等。
"马甲"械字号产品:牙膏牙刷牙线、面膜、防晒用品、女性护理垫等。
生活功能为主的器械:隐形眼镜、按摩设备、智能通讯计时设备、体育健身/养生保健器械。
✅️允许个人账户支付流感疫苗费用
重点:
新规明确允许地方"探索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感疫苗费用"。
要点:
地方"探索",非全国统一:各地推进时间不同,要等本地细则。
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门诊等,不是药店。
仅限流感疫苗:目前仅提及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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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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