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未成年工未备案未体检,塘厦一企业被罚
塘厦发布 2026-05-27 16:39
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虽属合法用工,但必须依法履行备案登记及定期健康检查等特殊保护义务。近日,塘厦镇一公司因招用未成年工未办理备案登记、未定期安排健康检查,被塘厦人社分局依法处以罚款42000元。

近日,塘厦人社分局依法对东莞市塘厦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开展劳动监察。经查,C公司招用了欧某、舒某、周某等未成年工,但未依法对上述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当日,塘厦人社分局依法向C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经进一步调查,C公司招用未成年工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塘厦人社分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C公司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塘厦人社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合法使用未成年工,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建立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台账,对招用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

本案中,C公司因疏忽大意,未落实备案登记和定期健康检查义务,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警示:规范用工 避免违法代价

塘厦人社分局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并非“招了就行”,必须主动履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义务,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因违法用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出不必要的经济代价。


招用未成年工的体检要求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网上办理登记

复制以下网址到浏览器打开,或者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打开网上登记页面。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900MB2C8994323442011033000



来源:塘厦人社分局

  • 关键词:未成年工,备案,健康检查,体检,塘厦人社分局,特殊保护,登记,分局,用工,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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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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