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塘厦人社分局依法对东莞市塘厦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开展劳动监察。经查,C公司招用了欧某、舒某、周某等未成年工,但未依法对上述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也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当日,塘厦人社分局依法向C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经进一步调查,C公司招用未成年工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塘厦人社分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C公司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塘厦人社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合法使用未成年工,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建立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台账,对招用的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
本案中,C公司因疏忽大意,未落实备案登记和定期健康检查义务,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塘厦人社分局借此案例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并非“招了就行”,必须主动履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义务,严格落实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规范用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因违法用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付出不必要的经济代价。
招用未成年工的体检要求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网上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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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1900MB2C8994323442011033000
来源:塘厦人社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