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租电动车跑外卖
只租了一天
租赁公司却要按照一年来收费
这合理吗?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电动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签订的长期高额租赁合同无效。


17岁在校高中学生小志(化名),于2024年11月26日在某科技公司营业点自行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标的额8448元。签约时并未告知其父母,事后其父母亦未追认。
小志签约次日便将车辆归还,未继续使用。但该科技公司在系统中单方将租期记录为一年,并据此生成10688元账单,包含高额滞纳金。后续通过非正规渠道向小志的母亲阿霞催收,要求扫码支付所谓“协调款”,且拒绝提供对公账户。阿霞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公司签收又退回,引发纠纷。
小志和阿霞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志签约时年满17周岁,系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涉及长期、大额持续性给付义务,标的金额与履约负担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及认知能力,并非日常生活所需小额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家在签约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及监护情况,事后采取不规范催收、拒收法律文书等不当行为,缺乏合法正当性。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志与东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合同》无效。
租车一天索要一年费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长期、高额租约超出其认知范围,未经家长追认则合同无效。法律对未成年人有明确保护边界,商家不能钻法律空子。
遇到类似纠纷,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否定自己曾同意的不公平约定,这恰恰是法律保护他的意义所在。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核:陈彩云
编校: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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