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规定
*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自费项目费用:指不符合住院就医管理、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起付标准要根据医院等级确定。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进行支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连续住院(出院后次日内办理入院)且符合转院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按转诊前后最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确定。
待遇标准
注:2023年1月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住院待遇等同我市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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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单建统筹、居民医保)各段增加5个百分点,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增加10个百分点。新生儿大病起付标准为3000元。
异地备案
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减少10个百分点。相关的统筹支付比例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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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自2022年12月20日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旧版比例进行报销。(以费用结算日期为准)
转院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连续住院( 出院后次日内办理入院)且符合转院规定的,连续计算起付标准,按转诊前后最高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确定,统筹支付比例不需下调。按规定由市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到市外医疗机构的,转院前后分别计算起付标准,统筹支付比例按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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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自2022年12月20日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旧版比例进行报销。(以费用结算日期为准)
自行就医
参保人未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或未按规定转院、未按规定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以下情形降低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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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自2022年12月20日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旧版比例进行报销。(以费用结算日期为准)
急诊抢救
参保人因急、危重病就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按在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待遇标准支付。参保人因急、危重病就近在非本市医疗机构门诊急救抢救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支付。
来源:东莞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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