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宗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商事争议仲裁现场。6月7日,记者获悉,东莞仲裁委员会依托跨境线上仲裁先进系统,成功办结内地仲裁机构首宗“港资港仲裁”案件。该案在多个维度实现突破,以创新举措保障高质效办结,妥善解决了跨境商事争议。
这是广东省司法厅指导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生动实践,标志着大湾区跨境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实质性进展。
广东省司法厅表示,通过加强宣传推介、业务指导、机制对接等务实举措,广东积极推动“港资港仲裁”等政策落地见效,有效增强了港资澳资企业的投资信心,持续助力打造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该案申请人是设立于大湾区东莞市的港资企业,被申请人是在山东省德州市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双方作为供应链上下游,在合作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出借款项,双方先后签订相关合同,对有关事项作出了约定。后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申请人依约提请东莞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相关款项等。
《意见》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司法厅去年7月印发实施意见,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推动“港资港仲裁”“澳资澳仲裁”政策落地。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相关政策实施,东莞市司法局等部门出台举措,促进政策取得实效,服务企业出海,加强涉外法治,助力“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现代化新东莞建设。
受理该案后,东莞仲裁委工作人员发现,当事双方仍然能够理性沟通,并且未对仲裁地作出约定。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该案符合“港资港仲裁”的政策规定,并释明仲裁地的法律意义:仲裁地决定了裁决的“籍贯”、适用的监督法律、裁决的执行程序等。
当事人经全面评估之后,自主达成《港资港仲裁补充协议》,约定该案仲裁地为香港,由东莞仲裁委适用其仲裁规则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东莞仲裁委高度重视这宗“港资港仲裁”首案,为更好保障办案质量,尤其是更好适应当事人约定香港为仲裁地的要求,该委指定虽未列入《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但位列《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的在册仲裁员为该案独任仲裁员。
同时,东莞仲裁委根据当事人委托,指派该委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普通法程序的业务专员担任仲裁秘书。
指定《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在册仲裁员并指派资深仲裁庭秘书,使该案审理质效得到更全面保障,彰显了东莞仲裁委联通港澳、服务湾区、创新务实的专业能力。
据了解,去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发布《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鼓励大湾区仲裁机构自行选择公开该名册的方式并为当事人选用在册仲裁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引。今年1月,东莞仲裁委率先对外公告名册使用安排,明确列入该名册的仲裁员视同《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在册仲裁员。
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本案依托香港一邦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开展线上庭审,创新实现香港、东莞、德州三地人员、双模式庭审同步对接。庭审全程线上闭环开展,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代理律师各方异地同步到庭、同步履职,全程程序规范、高效顺畅。
“此举最大限度降低了各方参与仲裁的成本,全面践行‘绿色仲裁’‘智慧仲裁’理念。”东莞仲裁委副主任郑水强说。
据介绍,该案从受理、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地的自主选择、组成仲裁庭到作出最后裁决,全程严格遵循“港资港仲裁”制度设计要求,综合运用各项大湾区仲裁政策,务求最大限度提升仲裁服务和体验。
在业界人士看来,此次东莞仲裁委与香港仲裁机构及《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在册香港仲裁员紧密合作,多项创新举措效应叠加,加倍放大了大湾区仲裁区位优势和制度创新政策红利,为仲裁机构推进“港资港仲裁”政策落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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