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在2018年以来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简化事项、优化流程、全程网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东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决定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施工许可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按照施工进展分为“基坑工程”“基础工程”“地下室”“±0.000以上”四个阶段,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进展需要,分别、组合或整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应统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各阶段的单位主体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前后一致。确需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
二、规划手续说明
办理“基坑工程”“基础工程”阶段的施工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凭证。办理“地下室”“±0.000以上”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凭证。
三、用地批准手续说明
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2020年12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述任意一项材料可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凭证办理施工许可。
四、分阶段施工图数字化审查说明
建设单位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在省系统上传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文件(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确实暂无法提供城乡规划文件的,需上传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出具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及规划要求的承诺书。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也可以按照整体申报审查。选择分阶段进行基础工程审查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在省系统出具工程名称为“XX项目(基础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勘察文件)后,可办理相应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仅办理“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只需提供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精简办理材料
(一)简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但企业需编制相关措施文件(含分部分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质量专项方案等)并存档于项目现场,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备案。
(二)单独办理“基坑工程”或“基础工程”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可免予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等批准文件。
(三)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基坑、基础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应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各阶段合同工期、合同造价及基坑投影面积(涉及基坑工程阶段的)等相关内容。
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加强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镇街(园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的核查工作,确保已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首次监督交底时,要重点核查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项目未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方案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核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对未落实申报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事项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或通过肢解单位工程以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2.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但未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等其他申请条件发生变动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中止(恢复)施工信息,未按要求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验施工许可条件的;
5.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公示、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撤销施工许可证、提请上级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措施处理。
七、其它说明
(一)基坑工程完工后、下一阶段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各责任单位开展基坑监测和巡视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组织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及时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二)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实施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反馈。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