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有效净化我镇道路交通环境,整合有限的停车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清溪大队决定,即日起联合镇职能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僵尸车”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且无人认领的车辆。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的“僵尸车”,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长期占用公共区域且无人使用和维护的机动车:
(一)长时间连续停放未有移动,积灰严重且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
(二)达到报废标准,或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号牌、无行驶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
(四)车身严重破损、轮胎干瘪、零部件缺失,明显丧失使用功能的。
1、自行清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请相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行将车辆移离公共区域,或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2、集中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逾期未清理、无法联系车主的,依法依规统一拖移、集中处置。
3、认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拖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辆合法证明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清溪大队认领。
线上扫码反馈:群众可直接扫描下方专属二维码,在线提交“僵尸车”反馈信息。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清溪大队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