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租房要有最新政策了!
6月11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东莞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及加强租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对住房租赁进行了最新的规定。
一、明确住房租住标准
(一)最小出租单位。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租赁备案管理
(一)租赁合同备案。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窗口,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二)企业开业信息登记。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数字住建”统一门户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承租人备案权利。出租人未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租。
(四)租赁企业代为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依法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五)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房租赁备案相关工作,发现住房出租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应当及时提醒住房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发现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办理企业登记信息手续的,应当及时提醒企业依法办理;对发现的住房租赁违规行为要及时告知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人才公寓、农民自建房、时租房、日租房、民宿、酒店公寓、员工宿舍的租赁管理,不适用本通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