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作业虽小,但是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事故却是高发频发,因此日常安全管理不可松懈。
近日,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一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施工人员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但是并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经调查,作业者系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受雇进行外墙翻新作业,作业现场脚手架约5米高,已距离地面超过2米,属高处作业,存在发生坠落的事故隐患,但外来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外来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零星工程作业,切莫心存侥幸。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施工应编制方案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同时在作业之前一定要做好报备工作,确保生命安全。
法律知识知多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25)第3.1条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高度,且存在发生坠落可能的作业。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茶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