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近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查处了一起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违法案例,现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杜绝无证上岗行为。
案情简介
近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长龙社区的广东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安排未持有焊工证人员烧铜焊。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赖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核查,赖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举报视频中的员工马某同样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第26项裁量阶次B的具体标准,黄江应急管理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案件警示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高危特种作业,作业过程易产生高温火花、炽热创面,若作业人员无专业资质、操作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人员灼伤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全面核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和实操培训,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