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走着
突然发现路边停放车辆抛出垃圾
……
想必,很多市民都有碰到类似现象
其实这种行为是违反了
《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
近日,大岭山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路段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停靠在路边的车辆旁有零食和纸巾等垃圾,且驾驶人正坐在驾驶位上,主驾窗户也处于打开状态,于是执法人员便上前询问。
“先生你好,请问地上垃圾是你扔的吗?”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该男子刚开始持否认态度。然而“真相只有一个”——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查看周边监控,证实是这位司机随手扔的垃圾。
面对证据,男子承认了自己随地扔垃圾的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向他普及《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并要求他采取补救措施。随后该男子马上捡拾清理地上的垃圾,恢复路面整洁,并表示以后不再乱扔垃圾,做一名文明市民。
接下来,大岭山城管分局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正确引导广大市民遵纪守法、爱护环境,共同打造干净整洁的美丽宜居大岭山。
【知多D】
根据《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生活垃圾;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五)其他影响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另外,根据《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