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了代理,却承认了赠与,一家人也有“信息差”?
父亲给儿子买房子交定金
儿子却不去签正式合同
2025年1月,父亲老姜看中了广西南宁某府一套总价280万元的商品房,想买给儿子小姜。他自行书写委托书,向开发商某公司转账5万元作为定金。可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并非小姜,而是写成了其他名字,老姜承认该签名系自己所为。随后,老姜以代理人身份代小姜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按照认购书约定,小姜需在签约7日内前往售楼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续小姜逾期未履约,开发商依法向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随后小姜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商品房认购书》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5万元定金。
案件诉讼过程中,老姜、小姜父子二人共同确认:案涉5万元购房定金,系父亲老姜无偿赠与儿子小姜的款项。另查明,小姜母亲曾主动向开发商提交小姜本人的身份证证件照片,配合办理购房前置手续。
法院:已构成根本违约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购房委托书委托人信息、签名均由老姜自行代写代签,签约前期,开发商、小姜双方并未达成书面授权合意,老姜代签认购书、代办购房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若未经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小姜在诉讼中确认5万元购房定金属于父亲对自己的无偿赠与,加之小姜母亲主动向开发商提交小姜身份证件、配合核验购房身份的客观行为,两项事实相互佐证,依法认定小姜事后明示追认父亲全部购房代理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认购书生效后,小姜逾期未签购房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姜全部诉讼请求。
小姜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亲属间代办购房
严禁私自代签、冒签
法律允许被代理人通过明示或行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本案中,认可父亲出资为赠与,就相当于接受了代签合同的后果,认购书由此产生约束力。法官提醒,亲属代办购房等重大财产类事项,委托人必须出具本人亲笔签字、信息完整的真实书面授权文书,严禁亲属私自代签、编造委托书、冒签姓名。即便事前无授权,只要当事人事后收钱、配合办事、口头认可,均会构成法律追认,合同即刻生效。一旦违约失信,购房定金将依法被扣,极易钱房两空,亲属之间代办民事事项务必审慎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