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刻吸取叉车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遏制叉车安全事故发生,现对辖区有关叉车使用、承租、出租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叉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叉车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将牌照挂于车辆指定位置。
(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投入使用。
(三)叉车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禁止违章操作。
(四)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五)叉车使用单位需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
(六)在叉车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七)租用叉车时,须查验叉车的使用登记证和检验报告。
(八)操作叉车时的注意事项:
1、叉车作业前,应固定好货叉上的货物,时刻注意行人;
2、叉车作业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急转弯,严禁超载作业;
3、禁止站在举升货物或货叉的下面及旁边;
4、物挡住视线时,应倒车行驶;
5、驾驶员需系好安全带,手脚勿伸出驾驶室。
二、叉车违法上路行驶交警部门处罚规定
(一)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以“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902)”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案涉叉车;后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
(二)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先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道路行驶的(代码1902)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案涉叉车;后对驾驶人:1.“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902)” 罚款200元;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代码1005A)”,罚款1000元,不拘留。
三、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相关规定
(一)使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叉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叉车未经检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叉车,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叉车,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叉车司机无叉车司机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经营、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叉车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叉车使用单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茶山市场监管分局业务咨询电话:81811907)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茶山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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