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朗司法分局联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送分享东莞本土典型案例,与大家一起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下是今天的典型案例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签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但上班要考勤打卡,休假要申请,日常接受公司管理......
这样的劳动者
还能被称为“自由职业者”吗?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令骑手王某与某餐饮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雅某公司门口的招聘信息,联系到某餐饮配送公司的员工陈某,随即陈某在雅某公司门店对王某进行了面试。陈某让王某在周某公司APP系统上注册并签署一份《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
餐饮配送公司将王某安排至雅某公司门店上班,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时间为中午11点至晚上12点,考勤方式为在微信工作群中拍照确认,工资按配送单量提成计算,由某周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作期间,王某的负责人黄某曾告知,其实际用人单位为餐饮配送公司。
后来,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8天。王某申请保险理赔时,三家公司均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理赔受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餐饮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东莞第二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餐饮配送公司与周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餐饮配送公司需要一定数量的配送人员,且可通过该平台选聘配送人员,并指令平台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其次,王某与周某公司签订的《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显示,周某公司已告知王某是根据餐饮配送公司的业务需要接收配送任务;最后,在王某与黄某的聊天记录中,黄某明确招聘王某的用人单位为餐饮配送公司。结合以上几点,足以认定王某实际为餐饮配送公司提供劳动、受其日常管理,并由其实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法院认定王某与餐饮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餐饮配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如果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考勤制度,且工作内容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即使签了所谓的“自由职业者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明确了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助于保护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企业需要依法用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