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规程(暂行)》,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给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从2027年1月1日起,职工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申请转移接续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查询办理进度。
《规程》规定:
・职工已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的,选择名下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作为归集账户。
・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未参加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且需归集多个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时,区分不同情形,选择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保留账户或者最后一个原就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年金账户作为归集账户。之后,职工向管理归集账户的企业年金受托人提出转移接续申请。企业年金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和理事会)通过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信息平台接受转移接续业务申请及数据交互,办理完成后向信息平台和新就业单位反馈。
《规程》提出,退休人员正在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其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正在领取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本规程要求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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