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自停缴住房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次月起按每月当期应还利息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重新依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停止计收。补缴不属于正常缴存,开始计收违约金后,对欠缴的月份再进行汇缴的情形也不属于正常缴存。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免予计收违约金:
①单位办理缓缴业务,职工账户状态正常的,所在单位缓缴中的,不计收违约金。
②借款人因死亡、退休、出境定居而账户注销。
③在本市贷后停缴已满12个月但能提供证明期间转移到外市正常缴存。
一、办理方式
①柜台办理
申请人到贷款受委托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驻市民中心业务审核组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后办结。申请人也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授权,如成功获取异地缴存信息、异地死亡提取、退休提取、异地出境定居提取等信息,则不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②自助办理
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授权后通过东莞公积金个人网厅或微信提出申请。当前支持获取全国缴存信息和全国退休提取业务信息,信息获取成功,业务立等办结;否则,需上传证明材料,系统将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日期
违约金扣收计划于每月1日生成,当月将会发送四次提醒短信。借款人如有不予计收的情形,请在收到待收违约金短信提示后,务必在当月27日前提交撤销/停止计收违约金的申请。
温馨提示
当前在东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不予计收情形,不需额外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当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在收到提醒短信后及时提交申请。
如有疑问,请拨打政务服务热线0769-12345、公积金服务热线0769-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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